易居(中国)企业控股:兹通告 Alexander Lawson 于 2026 年 9 月 8 日(美国东部时间),以本公司正式授权境外代表(“境外代表”)身份(本公司正在开展一项涉及开曼方案、案名为 “关于易居(中国)企业控股有限公司” 的境外重组程序(“开曼程序”)),依据《美国法典》第 11 编第 15 章(《破产法典》),代表本公司向美国纽约南区破产法院(“法院”)提交自愿救济申请书以及核证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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易居(中国)企业控股:兹通告 Alexander Lawson 于 2026 年 9 月 8 日(美国东部时间),以本公司正式授权境外代表(“境外代表”)身份(本公司正在开展一项涉及开曼方案、案名为 “关于易居(中国)企业控股有限公司” 的境外重组程序(“开曼程序”)),依据《美国法典》第 11 编第 15 章(《破产法典》),代表本公司向美国纽约南区破产法院(“法院”)提交自愿救济申请书以及核证申请书,申请内容包括:(I) 承认境外主要程序、(II) 认可境外代表、(III) 多项相关救济(合称 “核证申请书”)。《破产法典》第 15 章是境外重组方案在美国获得承认与执行的机制。本公司提起第 15 章案件,旨在申请承认开曼程序并执行开曼方案。为此,核证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据《破产法典》第 1517 条作出裁定,认定开曼程序属于境外主要程序;依据《破产法典》第 1520 条授予相关救济,并执行该方案、开曼程序以及在开曼程序中作出的各项裁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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